莱州交警提醒司机朋友:无证驾驶危害大,以身试法“驶”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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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整理
发表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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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证驾驶危害大,以身试法“驶”不得。
2024年11月6日,莱州公安交警接到指令:有一辆鲁F6**75号轿车驾驶人涉嫌无证驾车,长期在莱州市区驾车行驶,存在安全隐患。一中队闻令而动,积极与大队指挥中心沟通,制定抓捕方案。11月7日,一中队通过视频巡查发现该车在市区文昌路出现,遂安排路面警力在周边道路进行巡查,13时30分在莱州南路南关建筑公司路口将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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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危害大,以身试法“驶”不得。
2024年11月6日,莱州公安交警接到指令:有一辆鲁F6**75号轿车驾驶人涉嫌无证驾车,长期在莱州市区驾车行驶,存在安全隐患。一中队闻令而动,积极与大队指挥中心沟通,制定抓捕方案。11月7日,一中队通过视频巡查发现该车在市区文昌路出现,遂安排路面警力在周边道路进行巡查,13时30分在莱州南路南关建筑公司路口将该车及驾驶员查获。
经查该车驾驶人翟某某,男,56岁,莱州市柞村镇人,该原机动车驾驶证于2022年因再次酒后驾车被烟台市高速交警吊销,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莱州交警对翟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一千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当日翟某某被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证驾驶的危害
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驾驶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的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证驾驶人员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莱州公安交警提醒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处于被注销、吊销、暂扣等状态或已被记满12分时,驾驶证持有者已失去驾驶资格,如继续驾驶车辆则属于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交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违法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持“证”上路,切勿心存侥、以身试法!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莱州交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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